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十七条有效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