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工作台账,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及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岗位人员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