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