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倡导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

(三)参与赈灾、助残、助学、扶老、扶贫济困、保护生态环境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群体;

(五)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息等便利服务;

(六)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活动,参与文化教育、保护生态环境、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科学普及、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