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实施强制拆除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工程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