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应当通过在违法建设工程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所在地主要报刊、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