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实施强制拆除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工程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