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法建设查处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的,应当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并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查处机关应当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查处机关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