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违法建设查处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的,应当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并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查处机关应当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查处机关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