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