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工程。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