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