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桑干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控制用水增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工业生产用水、河道生态补水、园林绿化景观、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