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生态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桑干河流域范围内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等建设项目及工业集聚区的布局,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区域评估。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