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