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