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代履行拆除,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