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