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