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经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后,可以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且无土地权属争议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为临时公共停车区域。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