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田,在规划划定的农田防护林用地范围内营造的防护林,由县(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国有土地上的农田防护林,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农田防护林专项规划的时间、地点、面积、林种、标准完成营造、更新和管护。集体土地上的农田防护林,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田防护林建设管护合同,完成农田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