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利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浙东唐诗之路沿线景区景点、名镇名村、名人故居等场所,举办诗路文化、和合文化、古城文化、天台山文化等主题文化传播活动,组织开展具有地域特色的节庆活动和民俗文化活动,传承弘扬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