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二)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志;(三)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四)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设施,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