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人应当创造条件,利用法定节假日、假期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