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人应当创造条件,利用法定节假日、假期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