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

(四)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设施,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