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涟江流域利用船舶及浮动设施经营餐饮业、娱乐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