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蓄水工程管理单位未对库区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