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涟江流域利用船舶及浮动设施经营餐饮业、娱乐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