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提高负荷管理水平,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削减负荷。

用户应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合理分配生产、生活等用电负荷,错峰生产;鼓励用户建设和运行储能等灵活调节设施;工商业用户应当在工程设计和建设环节实行用电负荷分类管理,实现灵活可调节负荷单独接线。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