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果在该电梯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五日。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