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出具评估报告,并在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评估结果。

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结果。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