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检测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同时将检验检测信息传输更新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不合格项目和不符合要求项目,应当及时提出检验检测意见;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