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遗体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厘米,骨灰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厘米。
公墓外单人墓绿化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双人墓绿化面积不得超过九平方米。
禁止修建超标准大墓。
公墓墓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满后,墓主应当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经公告后一年内仍未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骸集中安葬。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