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三)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
(四)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
(五)泄露业主信息;
(六)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变相限制服务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七)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