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定期公开。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优先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