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定期公开。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优先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