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