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