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动解散。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