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前款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组建。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