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符合前款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组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