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三)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四)拟定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五)协助处理维修资金的使用相关工作以及组织维修资金的补交、续交;

(六)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用;

(七)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年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业主代表应当交纳的物业费用情况;

(十)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

(十二)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