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必要时公安机关给予协助。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