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必要时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