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