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