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宣传工作,利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专题博物馆、展示馆、体验馆和沿线景区景点、名镇名村、名人故居等场所,举办主题文化、民俗节庆等活动,传承弘扬浙东唐诗之路文化。鼓励各类媒体、教育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