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浙东唐诗之路沿线交通、市政公用、生活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提升浙东古运河、鉴湖、曹娥江、剡溪和浣江等骨干水道的通航能力和景观功能,建设具有唐诗文化韵味的古道驿站、名山风景道和沿河、滨湖、环山、环岛诗路绿道。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