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医疗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