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协调解决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