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协调解决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