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电子数据、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