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经营者有本条例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