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收取费用的;
(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转嫁服务对象承担的;
(三)强制、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费用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