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信地址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